題組內容

五、原告甲主張:被告乙將乙所有價值新臺幣 200 萬元之金飾賣予伊,為求慎重,雙方訂有書 面買賣契約。伊已付清全部價金,惟乙遲未將金飾交付予伊,乃訴請乙交付金飾予伊, 並提出當初簽訂之金飾買賣契約書為證據。第二審法院認定該契約書為真實並判決甲全 部勝訴。乙嗣提起上訴,主張於第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後,刑事法院認定該金飾買賣契約 書係甲所偽造,判決甲有罪確定。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二)第三審法院於發回判決中指示更審法院應予調查之證物,更審法院是否受拘束?(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