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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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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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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6116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16116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
112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先位聲明請求撤銷兩造之婚姻,後位聲明請求判決兩造離婚。甲起訴主張之事實與依據略為:「兩造結婚時,乙故意隱瞞其有重大精神病之事實致甲受詐欺而允婚,甲擬先依民法第 997 條之規定撤銷婚姻;若先位之訴無理由,則以乙之精神病已重大影響婚後兩造之生活,一年來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而於後位聲明請求判准離婚。」第一審法院認為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而後位之訴為有理由, 判決兩造離婚,並駁回甲先位之訴。試附理由說明:
申論題內容
(二)若第一審之判決書於民國(以下同)112 年 7 月 3 日合法送達予兩造, 甲於同年 7 月 20 日提起上訴,復又於同年 7 月 26 日撤回上訴,乙則未提起上訴。試問:本件之判決何時確定?(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