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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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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國防法務官考試_相當高考: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135458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甲列乙、丙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以變賣之方法裁判分割 A 地,陳稱: 「A 地為伊與乙、丙所分別共有,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復無因物 之使用不能分割或約定不分割之情事,又 A 地為全體共有人出租他人使 用,且無法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應採變賣方式分割,而以價金按原 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爰依民法第 824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下稱「本訴訟」) 。試問:
(二)設丙於本訴訟訴訟繫屬中、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且未委任訴訟代理人, 受訴法院未察,仍行言詞辯論並為本案實體判決,嗣發覺上情,遂依職 權裁定由丙之單獨繼承人丁承受訴訟,並將該判決送達予丁。如該判決 未據甲、乙、丁聲明不服而告確定,是否發生確定私權之效力?(45 分)
相關申論題
(一)設乙機關爭執臺北地院之審判權。如臺北地院認系爭契約具公法契約 之性質,得否將本訴訟移送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5 分)
#561137
(二)設臺北地院判命乙機關給付 1 億元予甲公司,乙機關提起上訴,亦經 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如乙機關從未爭執受訴法 院之審判權,得否以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審判權辨別不當之瑕疵,提 起第三審上訴?(30 分)
#561138
(一)如受訴法院認 A 地應以原物分配之方法分割,始為適當,得否駁回本 訴訟?(30 分)
#561139
(二)丁於取得該應有部分後,主張其就甲乙簽訂之分管契約不知且非可得 而知,且其依民法第 818 條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使用收益,故請求乙 與丙將該 A 地返還與自己,乙則主張丁既為甲受讓人,故其應受到該 分管契約拘束,孰人之主張為有理由?(40 分)
#561136
(一)乙是否得優先承買甲之應有部分?甲逕將其應有部分移轉與丁,乙得 主張何種權利?(35 分)
#561135
(二)甲請求乙應返還價金 1500 萬元。(50 分)
#561134
(一)乙認為甲於社群媒體上用三字經辱罵自己,已侵害其權利,故請求甲 應於某全國性報紙的頭版刊登道歉啟事。(25 分)
#561133
(三)設乙將部分裝潢工程轉包由丁提供材料施作完成,該材料已附合成為 丙所有房屋之重要成分,惟乙迄未給付丁工程款,丁得否依民法第 816 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償還該材料之價額?(25 分)
#554494
(二)丙抗辯:乙業已清償對甲之該借款債務等語。受訴法院調查結果,若 認此項抗辯屬實,應如何判決?甲在本件訴訟判決確定後,得否另對 乙提起請求返還該借款之訴訟?(25 分)
#554493
(一)依甲所主張之事實,其訴之聲明是否符合代位權行使之規定?法院應 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554492
相關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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