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謂"經紀人"乃是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具備有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並已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者。 且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1.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2.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3.訂金收據。 4.不動產廣告稿。 5.不動產說明書。 6.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其立法目的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
不動產之買賣、租賃、互易或代理銷售,如委由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不動產仲介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1、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2、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束 3、定金收據 4、不動產廣告稿 5、不動產說明書 6、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於代銷經紀業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