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不得主張 善意取得,但因S811取得衛浴設備所有權
故甲對丙,無S767之適用,但可依S816請求S179不當得利償還價額
甲對乙,有S528委任關係,依債務不履行S226,請求損害賠償,或S179不當得利,或S184侵權行為
乙對丙,依權利之瑕疵擔保,請求解約或損害賠償
(一)甲對乙
擔行為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債權契約有效
(二)甲對丙
118條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801+948非善意取得=惡意丙無法獲得所有權
767丙無權占有,且甲為所有權人
惟811,衛浴設備完工後,缺乏構造及使用上之獨立性,有常助原建物之效用,該附合重要部分屬不動產所有人
(三)丙對乙
226自始主觀給付不能,損賠+解約
1F提出民法第811條,動產附合為不動產,蠻厲害的,都沒想到這條。但是,後來想想,又覺不適用此條,因為實務上,衛浴設備是很容易施工取下,並不是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xddddd 應該不適用此條。很難分開的例子,像是 水泥 這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