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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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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民法、民事訴訟法#11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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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2年 - 11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民法、民事訴訟法#116926
科目: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2年 - 11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民法、民事訴訟法#116926
科目:
國營事業◆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年份:
112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甲為籌資需要,分別向乙、丙、丁 3人借款,並將其所有之 A地先後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抵押權予乙、丙、丁3人,擔保債權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試問:(3題,每題 5分,共 15分)
申論題內容
(二)若乙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次序後,甲復將 A 地設定抵押權予戊,擔保債權額為 100 萬元,嗣若 A 地拍賣所得價金為 1,000 萬元,應如何分配予各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