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參考下圖列舉 3 種可能造成移動式起重機翻覆之不安全狀況或行為。(6 分)
起重升降規30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在其作業範圍有地盤軟弱、埋設脆弱地下物或路
肩崩塌等情形,致其有翻倒之虞者,不得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作業。但
在該起重機下方鋪設具有充分強度及足夠面積之鐵板或墊料等,可防止其
翻倒者,不在此限。
.
起重規31
雇主對於使用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其下方鋪有鐵板或墊料時,應先
確認該外伸撐座之支撐,已置放於鐵板或墊料之中央範圍或位於不致造成
該起重機有翻倒之虞之位置
.
起重則32
雇主使用具有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或擴寬式履帶起重機作業時,應
將其外伸撐座或履帶伸至最大極限位置。但因作業場所狹窄或有障礙物等
限制,致其外伸撐座或履帶無法伸至最大極限位置時,具有下列各款之一
,且能確認其吊掛之荷重較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為輕者,不在此限
:
一、過負荷預防裝置有因應外伸撐座之外伸寬度,自動降低設定額定荷重
之機能者。
二、過負荷預防裝置有可輸入外伸撐座之外伸寬度演算要素,以降低設定
額定荷重狀態之機能者。
三、移動式起重機之明細表或使用說明書等已明確記載外伸撐座無法最大
外伸時,具有額定荷重表或性能曲線表提供外伸撐座未全伸時之對應
外伸寬度之較低額定荷重者。
.
起重則33雇主對於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
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
傾斜角為準。
.
設施規5本規則所稱過負荷防止裝置,係指起重機中,為防止吊升物不致超越額定
負荷之警報、自動停止裝置,不含一般之荷重計。
1.地盤軟弱 (依據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0條)
2.未於地面下方鋪有鐵板或墊料或外伸撐座之支撐,或未置放於鐵板或墊料之中央範圍(依據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1條)
3.伸臂之傾斜角超過該起重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依據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3條)
4.超過額定荷重操作(依據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2條)。
備註:
1.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在其作業範圍有地盤軟弱、埋設脆弱地下物或路肩崩塌等情形,致其有翻倒之虞者,不得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作業。(依據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0)
2.雇主對於使用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其下方鋪有鐵板或墊料時,應先確認該外伸撐座之支撐,已置放於鐵板或墊料之中央範圍或位於不致造成該起重機有翻倒之虞之位置。 (依據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1條)
3.雇主對於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依據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