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第 38- 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甲事業單位以丁懷孕之事由將其解雇,應處新台幣30~150萬元以下之罰鍰
若事業單位因員工懷孕而將其解僱, 應處以新台幣30萬以上150萬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