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請依郵政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二)郵件於何種情形下,不得以毀損、損失論?【10分】
詳解 (共 10 筆)
黃小曼
詳解 #1694419
| 第三十二條 |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
|---|
Irene
詳解 #1767704
依郵政法第32條規定,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為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BecK
詳解 #1718827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kib58966
詳解 #1718105
第三十二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Alysia
詳解 #1769196
郵政法第32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者,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吉
詳解 #1717762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key452891
詳解 #1762706
1,因郵件性質或瑕疵至損失者
2,因天災或不可抗力而損失者,但報價郵件以因戰事而損失者為限
3,在外國境內損失
Yu Hsuan
詳解 #1750279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王偉
詳解 #1716745
在不得抗力的因素下;例如:發生海難或打仗郵件不得以毀損論
111郵局—內勤正取上榜—謝謝大家
詳解 #1718537
包裹裡面東西本身會自然消滅、減少,不得以毀損、損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