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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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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 C 組(民事法):民法#1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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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 C 組(民事法):民法#101218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法
年份:108年
排序:7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 C 組(民事法):民法#101218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法
年份:
108年
排序:
7
題組內容
三、A、B、C、D 四兄弟因繼承而公同共有 120 坪之土地一筆,試備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參考法條:祭祀公業條例第 29 條
祭祀公業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申論題內容
(五)(本小題獨立於前四小題) 倘 ABCD 係祭祀公業派下現員,該祭祀公業已依祭祀 公業條例登記為法人,而該土地為該祭祀公業法人之不動產,原登記 A 為代表 法人之管理人(此為法人登記之應登記事項),後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改以 B 為代表法人之管理人並完成法人變更登記,今 A 仍以管理人身分將該地售予善 意信賴 A 仍為管理人之丁,並辦妥移轉登記。問 B 能如何對丁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