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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ㄧ)#111217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提供其所有之土地與建商合建 X 大樓,分得 A、B 二屋。建物完成後, 甲與其子乙約定,將 A 屋登記於乙名下(即所謂之借名登記),並約定 由乙無償使用,且未約定使用之期限及目的;B 屋則登記於甲自己名下。 數年後,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乙、丙、丁,且 A 屋仍登記於乙名下, B 屋則已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請問:

申論題內容

(四)乙利用其為 A 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之機會,提供 A 屋予不知乙僅係 A 屋出名人之庚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之抵押權,以 擔保乙於設定時向庚實際借得之 420 萬元借款債務。嗣因乙未能清償 前開債務,庚遂聲請法院拍賣 A 屋,並就拍定之價金受償 390 萬元, 其餘 30 萬元仍未獲清償。之後,乙、丙、丁就甲之遺產完成分割協 議,各取得三分之一。如丙、丁就乙前開處分 A 屋,得依侵權行為規 定向乙請求賠償之權利已經時效完成,則丙、丁得否另為如下之請 求?(40 分)
 1.乙應給付丙、丁各 160 萬元 
2.乙應給付丙、丁各 140 萬元 
3.乙應給付丙、丁各 13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