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審計準則550號「關係人」第20條之規定,查核人員如辨認出管理階層先前未辨認或未告知查核人員之關係人或重大關係人交易,應執行下列程序:
1. 將該攸關資訊儘速告知查核團隊之其他成員。
2. 要求管理階層辨認與新辨認之關係人間之所有交易,以供查核人員作進一步評估。
3. 查詢受查者對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之內部控制為何失效,致未能辨認或告知該等關係或交易。
4. 對新辨認之關係人或重大關係人交易執行適當之證實程序。
5. 重新評估是否尚有先前未辨認或未告知查核人員之其他關係人或重大關係人交易,並執行必要之額外查核程序。
6. 如管理階層係故意未告知查核人員(因而顯示存有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評估其對查核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