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較法(30 分)
1.民國 113 年 1 月到民國 113 年 8 月價格日期指數無調整皆為 100%。2.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位在同一個區域,區域因素一致。3.比較標的的價格為交易價格,無須進行情況調整。4.計算比較價格時,比較標的一的加權數 34%、比較標的二的加權數 33%、比較標的三的加權數 33%。5.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資料,如下表。
6.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個別因素比較調整率表,如下表。
6.勘估標的與比較標的個別因素比較調整率表,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