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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是消防局火災預防科科員,前往檢查轄內某 KTV 場所,該場所因施 工因素,關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自動撒水設備等消防安全設備,亦未 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及未辦理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請問

(1)依消防法相 關規定其違規處置為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隊員拚三等
一、法律依據:
  1. 消防法第6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2. 消防法第13條:
    •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 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一項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二、違法事實:
  1. 關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自動撒水設備等消防安全設備。
  2. 未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及未辦理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三、結論:
  1. 第37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供營業使用之場所,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2. 第40條: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