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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男為A國國民,信奉猶太教。乙女為我國國民,篤信佛教。兩人於留學 B 國期間 相戀而結婚,結婚當時並未宴請賓客,僅依 B 國法律辦理結婚登記而已。其後兩人 學成,定居台北。旋不久甲男移情別戀,另結新歡。乙女心碎之餘,遂向台北地方 法院訴請離婚。(按 A 國猶太宗教法之規定,不同信仰之人不得結婚) 請問:

⑴台北地方法院可否受理本案?(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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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623630
2025/08/26
三、涉外婚姻與離婚之法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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