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1條(監護人之設置)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第1094條(法定監護人)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