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⑵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10 分)
詳解 (共 4 筆)
fengmingkao
詳解 #4265236
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
(共 1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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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nda Yu
詳解 #3667914
第 799 條 稱區分所有建築...
(共 3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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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0307
詳解 #4353417
雲淡風輕、公事公辦
詳解 #7360209
⑵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
法律定義: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具有獨立性,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核心要件:
1.構造上獨立:有牆壁、天花板、地板與外界隔離。
2.使用上獨立:有獨立的出入口,可供獨立生活利用。自家客廳、臥室等可以單獨登記、由私人擁有的部分。
法律定義: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具有獨立性,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核心要件:
1.構造上獨立:有牆壁、天花板、地板與外界隔離。
2.使用上獨立:有獨立的出入口,可供獨立生活利用。自家客廳、臥室等可以單獨登記、由私人擁有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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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9 條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