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甲男與乙女於民國 90 年間結婚,二人婚後育有一子 A,並共同收養 B 女。97 年間,
甲與丙女發生婚外情並產下 C 女。甲因擔心乙女知情,並未就 C 女辦理認領登記,
但持續提供 C 女之生活費。101 年 7 月間之某日,甲因車禍死亡,留有遺產新臺幣
300 萬元。請問:
⑵各繼承人得繼承之遺產數 額為何?(12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甲的遺產分配依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第一款、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法第1144條第一款規定,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款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因此甲的遺產應由 配偶乙、A、B、C四人繼承,每人應得繼分各為1/4,因此每人各分得(300萬/4)75萬元遺產。
詳解
(二)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44條1款、第1141條本文)。甲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由乙、A、B及C平均繼承,每人各得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