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44條1款、第1141條本文)。甲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由乙、A、B及C平均繼承,每人各得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