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8條: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故丙丁不可在乙反對之情形之下,申請變更公同共有之A不動產為分別共有
2.遺產變更為分別共有屬於分割遺產之行為,不包括在土地法§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