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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70286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死亡後,其生前所有之 A 不動產及其他之所有動產與金錢等由乙、丙、丁三人各 三分之一應繼分比例繼承,並已完成 A 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在乙反對之情形下,丙、丁得否以共有人數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 意,代位乙申請變更公同共有之 A 不動產為分別共有?(1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hype167

828條: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故丙丁不可在乙反對之情形之下,申請變更公同共有之A不動產為分別共有

詳解 提供者:泉樹
不行
詳解 提供者:橫掃一切我要當拉椅子??

2.遺產變更為分別共有屬於分割遺產之行為,不包括在土地法§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