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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勤務概要#69486
科目:警察勤務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警察勤務條例明定,各級警察勤務機構皆負勤務規劃之責任。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於規劃警察勤務時應注意那些原則?(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翁祺

(二)、規劃之原則

1.點、線、面兼顧之原則: 關於警察人員的編組,有採集中制、散在制,及集中散在併用制, 而表現於我國警察機關之勤務機關(機構)者有警察局、分局及派出所,是一種將警力「集 中散在併用制」式編組於各勤務機關(機構),這是一個執行勤務之點而己,再透過各種勤 務的活動,達到線與面的結合。

2.勤務方式活潑化之原則: 在警察局與分局所設各種警察(大)隊不服個別勤務,括以共同勤務交替互換,「依其任 務,分派人員,服行各種專屬勤務,構成轄區點、線、面整體勤務之實施」。另外為改進過 去呆板、保守的勤務方式,趨向整合化、彈性化、主動化,警察勤務條例第 14 條規定:「各 級勤務機構因治安需要,得指派人員編組勤務隊(組),還用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執行巡 邏、路檢等勤務,以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並保留預備警力,機動使用。」如 何使執勤方式活潑,不一成不變,讓服勤人員動、靜態勤務交互使用,是勤務規劃的第二項 課題。

3.服勤時間分配人性化之原則: 我國警察勤務時間之分配: (1).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 際情形酌量延長之。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 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 (2).第 16 條規定:勤務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聯 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 2 至 4 小時,遇有特殊情 形,得縮短或延長之,值勤甚至視察時間,得斟酌勞役情形,每日 2 至 4 小時。 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 8 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以不超過4 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 得變更之。 (3).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如勤 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三人至五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置二人者,得另採全日更替制,其 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 (4).另「強化警察勤務功能策進作法」中,勤務規劃授權分局由分局長規劃,亦即勤務規劃要 適合轄區治安狀況及需求。 故勤務規劃之原則除了能發揮勤務效能之外,也要考量員警服勤時間、用膳時間、輪休時 間、睡眠時間、休閒時間等,使其在工作上不因個人生理、心理及家庭、社會等因素影響,而無 法工作或降低工作情緒,換句話說,必須以「人性化的觀點」來編排及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