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65條規定,實施犯罪調查,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查。實施前項封鎖時,應派員於封鎖線外警戒。非經現場指揮官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以免破壞現場跡證。經許可進入現場者,應著帽套、手套、鞋套或其他裝備。
第66規定現場封鎖得使用現場封鎖帶、警戒繩索、標示牌、警示閃光燈或其他器材,已達成保全現場為原則。
第67規定現場封鎖範圍應視現場環境及事實需要而定,原則以三道封鎖線為準,必要時得實施交通管制。
按為實施犯罪調查,必要時實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又基於基於現場環境及事實需要,得設三道封鎖線
設立範圍的大小初期應廣,之後再視具體情況為設置,三道封鎖線,分別如下:
第一道封鎖線:攻堅勘查 主要為攻堅、談判、證據保全,即便是長官亦最好不要進入
第二道封鎖線:警戒 此封鎖線用以作為臨時指揮所
第三道封鎖線:交通 此封鎖線主要提供給大眾媒體
交通封鎖線外為一般民眾活動區域,於交通封鎖線內應限制民眾進入
分三層管制
第一曾限定第一線執勤人員 現場指揮官 以及救護醫療小組進入待命
第二層 媒體記者在安全區域內 在不影響人質安全的情況下 進行採訪
第三層 所有與案情無關民眾 一律退至封鎖線外 以利警方處理突發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