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於某日白天在街上行走時,因持有狹長布袋,遭警察攔查詢問身分,並經警察要
求後自行打開一線布袋拉鍊,露出布袋內藏有鐵製品,警察再要求甲自行拿出後,
始發現係一把西瓜刀及一支信號彈,但甲堅不說明持有該二項物品作何用途,警察
乃決定將甲依法處理。
請問:
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甲可能受何處分?理由為何?(8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1.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甲之行為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2.甲攜帶西瓜刀及信號彈,經員警訊問仍堅不說明攜帶該物之用途,該當本法第63條之「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藥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詳解
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1.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2.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3.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4.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5.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6.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7.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 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8.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依題旨,甲攜帶西瓜刀及信號彈且堅持不說明其持有該兩項物品的目的為何,已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之相關規定,應處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緩。
詳解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63條規定:無故攜帶具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藥劑或危險物,得處罰鍰或拘留並得宣告沒入。
甲攜帶西瓜刀,符合63條之要件,得處罰鍰或拘留並宣告沒入。
甲攜帶信號彈是否為危險物,依實務見解,若為使用於緊急救難而攜帶,屬正常,不該視為危險物。惟甲於白天街上無故攜帶信號彈,實與用途本意不符,應視為危險物,並以63條之規定得處罰鍰或拘留並宣告沒入之。
甲攜帶西瓜刀,符合63條之要件,得處罰鍰或拘留並宣告沒入。
甲攜帶信號彈是否為危險物,依實務見解,若為使用於緊急救難而攜帶,屬正常,不該視為危險物。惟甲於白天街上無故攜帶信號彈,實與用途本意不符,應視為危險物,並以63條之規定得處罰鍰或拘留並宣告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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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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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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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團隊 宣然大鬧 依社會之序維護法 擾亂他人清淨 鷹問事為由接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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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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ㄐ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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