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甲之行為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2.甲攜帶西瓜刀及信號彈,經員警訊問仍堅不說明攜帶該物之用途,該當本法第63條之「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藥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1.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2.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3.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4.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5.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6.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7.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 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8.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依題旨,甲攜帶西瓜刀及信號彈且堅持不說明其持有該兩項物品的目的為何,已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之相關規定,應處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緩。
第 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