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69492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警員 A 於某日夜晚的巷內道路上,發現機車騎士甲,走走停停不斷觀望來回徘徊, 感覺可疑,乃騎警用機車超前將其攔停,查證身分。查證後發現甲係有前科紀錄的 濫用藥物人,且剛出獄不足二個月。警員 A 乃要求甲讓其看其所攜帶之手提包, 甲不肯,詢問:「為何可以看我的手提包?」警員 A 見甲不肯打開手提包,愈發 懷疑甲手提包內藏有可疑物品,因此不讓甲離開,雙方在現場僵持達三小時之久。 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⑶警察是否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法律,將甲強制到案?理由為何?(8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windy10633

不行,社維法42條規定調查客體,為現行違反本法者,本題他屬嫌疑者,尚未違反社維法,故不適用42條。

不行依警職法第7條來調查,警職法第7條規定,有事實足認為其有攜帶足以自殺 自傷或傷害他人之物者,並得撿查其身體或所攜帶之物。搜到此物者,才能再以社維法63條無故攜帶危險物品者論。再依社維法42條,現行違反本者,通知其到場說明,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

本題中,警察還處在 合理的懷疑之階段,非有事實足認為之階段,故警職法第7條也不適用。


詳解 提供者:Rain☂(112警特三等上榜)

可以參考社維法第74條第1款,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若有此情形,復依同法第42條規定,得當場制止其行為,並逕行通知其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另外,根據我第一題的見解,警察A是未達到警職法要件(合理懷疑的事實基礎態樣)而攔查某甲身分,自不能依該法第7條帶往勤務處所,亦不屬於社維法第67條所謂「依法」調查或查察,自不得爰用該款,而逕予強制到場。

以上為小弟見解,有錯誤請指正。

詳解 提供者:110年已上岸。

()、依題示,因員警A已對甲查核身分,不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調查將甲強制到場,但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治安顧慮人口之定期查訪,將甲實施查訪之手段。分述如下:

1.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條件:

曾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有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得定期實施查訪於三年內為限之。

2.查本題甲經查證後系有前科紀錄之濫用藥物人,且剛出獄不足二月。未逾越三年內之期限,得將甲實施查訪之手段。

3.按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調查條件: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之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4.經員警A對甲實施查證身分後,並無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且手提包為甲之財產權,故不得因甲疑似有可疑物品而對甲發動強制手段,已經侵害憲法上之人身自由,為憲法所不許。


揆諸前述,員警甲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治安顧慮人口之定期查訪對行為人甲實施查訪之手段。

詳解 提供者:lin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因實施查證身分而無法得知身分者,可將其帶往勤務所查證之,時間自攔停起不得超過三小時。惟無法得知身分之要件並不符合,無法依法帶往勤務所,而時間已達三小時,警察僅得將A放任離開
詳解 提供者:李峻霆
011
詳解 提供者:賴小皮
詳解 提供者:簡碩佑
可以.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規定: 對於現行違法者,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並通知其到場,無故不到場者,得強制其到場。 確悉其姓名.住所.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的依前條辦理。
詳解 提供者:KZ9WBF8S
綜合上述,甲並未有明顯客觀事實有犯罪之虞,故不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之相關規定,且甲已報出身分提供警方查證,亦未有違反到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相關規定,從而,不得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強制甲到場。
詳解 提供者:林子銘
可以 有可能是處於傷人 搶劫 放火 危險舉動
詳解 提供者:Out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