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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69492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於某日白天在街上行走時,因持有狹長布袋,遭警察攔查詢問身分,並經警察要 求後自行打開一線布袋拉鍊,露出布袋內藏有鐵製品,警察再要求甲自行拿出後, 始發現係一把西瓜刀及一支信號彈,但甲堅不說明持有該二項物品作何用途,警察 乃決定將甲依法處理。 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⑶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甲持有西瓜刀及信號彈可能遭受何種處分?理由為何?(8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像我們這種要考試的ho寫考古題也是很正常

第 22 條

 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詳解 提供者:KZ9WBF8S

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1.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2.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3.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4.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5.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6.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7.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 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8.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依題旨,甲攜帶西瓜刀及信號彈且堅持不說明其持有該兩項物品的目的為何,已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之相關規定,應處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緩。

詳解 提供者:李峻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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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林子銘
移送地檢署偵辦 違反了 槍砲 彈藥 刀棍 管制條例
詳解 提供者:賴小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