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警察依警職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合理的懷疑其有犯罪之虞或犯罪之嫌疑者,得公共場所,或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查證其身分。
再依警職法第7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警察對於查正身分之必要措施。(有時間再寫1~3款,沒時間至少寫第1款)
(一)警察人員得於公共場所或合法得進入場所查證身分,其內容如下. 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其對於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有事實足人為預防其自殺或自傷,有攜帶足以傷害他人之危險物品者.而有查證他人身分必要者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預備 陰謀 著手 實施重大犯罪或藏匿人犯之處所 5.滯留應有停居留許可而無停居留許可之建築物 6.行經指定公共路段 場所 管制站者 (二)警員A對於甲騎乘機車於道路上走走停停不斷觀望來回徘徊,得與合理懷疑其形跡可疑而上前實施盤查.
一.現行犯之認定 現行犯之認定乃需由客觀上所發生之事實,加以判斷認有犯罪之虞,方得適用現行犯,而不得僅憑個人主觀之臆測認定。 二.警察攔停之依據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之規定:警察於公共場合或合法得進入之場所,得對下列之人查證 身分: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虞 2.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有事實足認為防制本人或他人生命或身體之危害,而有查證身分之必要者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 5.滯留於應有居留證,而沒有居留證者 6.行經指定之公共場合、路段及管制站者 依題旨,警察A僅憑個人臆測,認為甲在半夜走動形跡可疑而將甲攔停,並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之相關規定,亦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查證人民身分之相關規定,從而,警察A之攔停不合法。
公職王解
那攔停真的很難..
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是依據n當時之事實所為的警察執法專業下的判斷,而非單純的臆測。例如警察由曾經提供情報的線民n口中得知,某人於假釋期間仍隨身攜帶武器且車上藏匿毒品,因而對其實施攔車盤查。n依題所示,機車騎士甲走走停停,不斷來回徘徊觀望,形跡可疑,但此種行為並非有任何犯罪n之癥候,與其說是合理懷疑犯罪之虞,毋寧說是發動盤查之動機,一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要件觀n之,需有犯罪之虞的合理懷疑,簡之需有犯罪之虞的外觀,方可以認定有合理懷疑,現甲僅是n形跡鬼祟並無犯罪之虞外觀,故應不能盤查,故管見以為身分查證行為與法似有未洽。
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 1:有犯罪之嫌疑者 2:有事實足認有犯罪即將發生或已發生. 3:有事實足認已發現攜帶足以自傷或傷害他人之物. 4: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犯罪之嫌處所. 5:滯留於停居留之處所無居留許可證者. 6:行徑公眾指定之路段. 理由:騎士甲之行為係屬本法第三款之規定有事實足認攜帶足以自傷或傷害他人之物,故警員A可依據本法 之規定將騎士甲移送法辦。
小弟挫見,不吝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