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時,得行使下列 1.攔停人、交通工具 2.詢問姓名等相關個人資料 3.令其出示相關證明身分文件 4.若有事實足認有足認有攜帶自殺、自殺或傷人之物品者,得檢查其身體及隨身攜帶之物品 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警察對於已發生之危害或亦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攔停並採 取下列 1.要求駕駛或乘客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2.檢查車身號碼等特徵 3.要求駕駛實施酒測 若駕駛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有合理懷疑其將有犯罪之虞,得強制離車;若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得檢查其車輛。 依題旨及上述法條,甲若配合警方查證完身分,若甲無明顯攜帶足以傷人之物品或沒有明顯其所騎乘之交通工具有發生危害之虞,一經查明身分後,應立即讓甲離去。
%警職法第7條規定,若有明顯事實足任其攜帶自殺 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時,得檢察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本題:警察是合理懷疑階段,非有明顯事實階段。故不能依警職法第7條檢察他所攜帶之物,只能以勸導方式,教導人民別做違法的事,且攔停時間依警職法第7條不得超過3小時,本題,應儘速放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