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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69492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警員 A 於某日夜晚的巷內道路上,發現機車騎士甲,走走停停不斷觀望來回徘徊, 感覺可疑,乃騎警用機車超前將其攔停,查證身分。查證後發現甲係有前科紀錄的 濫用藥物人,且剛出獄不足二個月。警員 A 乃要求甲讓其看其所攜帶之手提包, 甲不肯,詢問:「為何可以看我的手提包?」警員 A 見甲不肯打開手提包,愈發 懷疑甲手提包內藏有可疑物品,因此不讓甲離開,雙方在現場僵持達三小時之久。 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⑵警員 A 攔停並經查證身分後,若甲不願出示手提包內之物,警員 A 應該如何處 理?理由為何?(9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Mingkai Zheng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題所示,警員A並無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故不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詳解 提供者:KZ9WBF8S

一.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時,得行使下列 1.攔停人、交通工具 2.詢問姓名等相關個人資料 3.令其出示相關證明身分文件 4.若有事實足認有足認有攜帶自殺、自殺或傷人之物品者,得檢查其身體及隨身攜帶之物品 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警察對於已發生之危害或亦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攔停並採 取下列 1.要求駕駛或乘客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2.檢查車身號碼等特徵 3.要求駕駛實施酒測 若駕駛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有合理懷疑其將有犯罪之虞,得強制離車;若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得檢查其車輛。 依題旨及上述法條,甲若配合警方查證完身分,若甲無明顯攜帶足以傷人之物品或沒有明顯其所騎乘之交通工具有發生危害之虞,一經查明身分後,應立即讓甲離去。

詳解 提供者:李峻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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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Yu-Fei Wang
依據警職法第7條第1項第4款須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時,得檢查其身題及攜帶之物,依題可知警員A僅因甲不肯打開背包而懷疑內藏有可疑物品欲檢查之於法無據,僅能任其離開,如警員A欲檢查須經甲同意或有搜索票或其滿足現行犯之附帶搜索始可為之。
詳解 提供者:windy10633

%警職法第7條規定,若有明顯事實足任其攜帶自殺 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時,得檢察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本題:警察是合理懷疑階段,非有明顯事實階段。故不能依警職法第7條檢察他所攜帶之物,只能以勸導方式,教導人民別做違法的事,且攔停時間依警職法第7條不得超過3小時,本題,應儘速放人通行

詳解 提供者:賴小皮
詳解 提供者:林子銘
強制要看 確認包包內無危險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