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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文)、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62309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警方獲報 A 所駕駛的車輛肇事逃逸,員警甲即騎乘警車超前並停放於 A 的車輛正前方,A 往左 閃避拒絕攔檢,並衝撞甲致其受傷,員警乙見狀追至下一個路口攔查時,又遭衝撞受傷;員警丙 再度接獲通報,獲令查扣上開人車,丙看到 A 因會車暫停,隨即下車持槍快跑至該車右方,拍 打車輛並喝令下車,A 反而突然將車輛朝丙站立之位置衝撞,因現場騎樓高出平面約 15 公分, 丙往後跳開閃避時開槍,過程中因地面不平,重心無法平衡,且車窗處貼上隔熱紙、車內未開燈, 致擊中乘坐於副駕駛座的 B,B 因而受重傷。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警械使用條例歸類在行政法領域中,請說明警察為何針對刑事追訴之犯罪行為,亦可使用 警槍?(10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Sunny Su

一、警槍使用之時機:

1.按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使用警刀或警槍:一、遇有非常變故,為維護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令應逮補或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者;四、警察人員依法令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恐嚇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脅迫或依事實足認有危害之虞時;六、持有兇器而有滋事之虞,受執法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七、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認為非使用警刀、警槍不足以制止時。

2.按警械使用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於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協助偵查任務,或有搜索、扣押、拘提、羈押、逮補等需以強制力執行者;第四條一項各款情形,認為以警棍制止為適當者。

3.在使用警械時,尚需注意下列五點: 同法第六條:使用警槍須符合比例原則,即有危害並有必要時使得為之。 第七條:使用警械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條:應注意勿傷及他人 第九條:注意勿傷及要害,情況急迫者不限 第十條:使用警械後,須將使用之情形告知上級長官,使用警械指揮者不在此限。


二、警丙使用槍械並未違法: 題中,A衝撞警察甲與乙,乃傷害罪,為警方所通緝,甲接獲通報獲令查扣上開人車,係屬警械第三條一項第一款之情事,得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使用槍械;再者,A隨後不配合丙之喝令且欲衝撞警丙,該當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警察人員得使用槍械。

三、警丙誤擊B之行為,可阻卻違法性: 同法第八條,警察使用警械,應注意物傷及其他之人。 本例,丙是否已盡其注意義務?考量當時之情狀,A事前已衝撞過警甲與警乙,顯示其真有行為之可能,而丙於身體、身命受危害之際,是以該當使用警槍之要件,惟在閃避時重心無法平衡,且車窗隔熱紙無法輕易透視之狀態下,無法得知車內尚有他人,為維護自身安全並阻止A之犯行而誤傷B之行為,應認已盡其注意義務。

詳解 提供者:鄭聖勳
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規定: 警察於執行勤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1.為避免非常事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2.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3.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 4.警察人員所防禦的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脅迫時。 5.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危害脅迫之時。 6.持有凶器有滋事之餘,經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者。
詳解 提供者:陳弘恩
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詳解 提供者:什麼鸟
在追訴犯罪行為時,常會遇到嫌犯脫逃或嫌犯畏罪衝撞之類等情形,警察使用警械之目的在於制止其行為及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力之行為。
詳解 提供者:什麼鸟
針對當時情形,非使用警械無法制止,開槍行為屬保護法益行為,符合阻卻違法事由。
詳解 提供者:獅子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得使用警刀或警槍。上述之行為,即為刑事訴訟法中緊急拘提之要件。
詳解 提供者:we02538886
警察接獲通報追捕肇事逃逸者A,因攔查不停且多次衝撞警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之原則。
詳解 提供者:余孟寰
危害發生型-----當時具有危害之情狀具有急迫性(例如當時存在生命身體侵害)非使用警械無法達到其目的參照警械使 用條例第6條及第9條) 追捕逃犯型-----當時欠缺危害之情狀.雖然無禁止警械.但必須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使用警械時原計畫之目的.若出現 加重之結果.乃法不容許 (考生淺見)
詳解 提供者:Kuan-Po Cho
1.警械使用的權力來源 2.警械使用條例§4+§3 3.注意比例原則
詳解 提供者:yagers770925
因為依據警察職權,本就有協助偵查犯罪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