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於某日白天在街上行走時,因持有狹長布袋,遭警察攔查詢問身分,並經警察要
求後自行打開一線布袋拉鍊,露出布袋內藏有鐵製品,警察再要求甲自行拿出後,
始發現係一把西瓜刀及一支信號彈,但甲堅不說明持有該二項物品作何用途,警察
乃決定將甲依法處理。
請問:
⑴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在程序上應移送簡易庭或可自行裁處?理由為何?(9 分)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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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裁罰管轄可區分為警察管轄及地方法院簡易庭管轄
1.警察管轄有:專處罰鍰或警告、選處罰鍰或警告、或單獨沒收
2.地方法院簡易庭:專處拘役或罰鍰、選科處拘役或罰鍰、或有關裁決後有處營業罰級沒收之規定
3.甲無故攜帶西瓜刀及信號彈,經查驗無故攜帶刀械及持有信號彈(查禁物)之物品
4.處予罰鍰或拘禁,查禁物得與沒收,並得交由警察機關處以罰鍰或交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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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63條第1項第1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藥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處拘留或罰鍰→移送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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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條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的槍械、化學物品或其他危險物品,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程序上應移送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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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下列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
1.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2.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3.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4.單獨宣告沒入者
5.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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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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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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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回派出所詢問兩樣東西何來? 帶著要做甚麼? 依刑法 槍砲 彈藥 刀械 管制條例移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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