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試分別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20 分,共 40 分)

⑵甲和好友乙合夥開設民宿,並登記民宿所有權「公同共有」。之後甲因故死亡,繼 承人女兒丙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主張將民宿公同共有所有權人由甲變更為 丙。但合夥人乙則認為,合夥人甲死亡,自是發生退夥效果才是,地政機關不應 為繼承登記。誰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