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治學者蘭尼(A. Ranney)對民主政治的定義,
包含政治平等、大眾諮商、人民主權、多數決。
其中,公民參與政策乃民主政治的具體作為為之一,
然而其執行時亦會遭遇到困境,茲就題意分述如下。
(一)公民參與政策過程的管道:
1. 選舉、罷免:
公民透過選舉、罷免程序可決定那些政黨或候選人可以取得組成政府,並制定出公共政策。
申言之,透過選舉罷免程序,公民得以間接參與政策的形成。
2. 公民投票:
依照公民投票法指出,公民可針對國家的重大政策予以創制及複決。
申言之,透過公民投票的管道,公民可以直接參與政策的形成過程。
3. 加入政黨:
政黨具有推選候選人參加選舉的功能,因此公民加入政黨則有機會被推薦參選,一旦選舉勝利成為公職人員,即可實際參與政策制定。
4. 加入利益團體:
利益團體的目的乃針對特定事項,透過各種政治途徑,進而影響政府制定政策的方針。因此,公民加入利益團體,亦可間接參與政策制定。
(二)公民參與政策制定的困境:
1. 公民政治素養不足:
倘若公民自身的政治素養不足或不了解政治運作的過程,
容易遭到政治人物的煽動,因而以「黑白猜」的態度參與政策制定,
以致政策制定並非真正有利於公民。
2. 造成社會對立之虞:
一個公共政策的制定必有支持者以及反對者,
倘若雙方的人數相仿,極有可能造成衝突,進而形成社會對立的情況。
3. 公共政策流於特定人物的利益:
公共政策乃約束多數公民,倘若特定政治行動者為謀私利,
而煽動人民支持對己有利的政策,則政策制定的結果極有可能有利於特定人物。
4. 公共政策的執行成效不彰:
公共政策一旦通過,其反對者可能繼續對該政策進行對抗,
致使政策執行的過程受阻,成效不彰!
綜上所述,公民參與政治的管道包含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加入政黨、加入利益團體等途徑,
而其受到的阻擾包含公民政治素養不足、造成社會對立之虞、公共政策流於特定人物的利益、公共政策的執行成效不彰等情事。
民主一直是現代國家追求的價值之一,而民主以參與的方式可分為間接與直接,在我國主要以「間接」,如代議制為主,也會通過直接,如公民投票以彌補代議之不足。以下茲就題意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