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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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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廉政:行政法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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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廉政:行政法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80200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廉政:行政法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80200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08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甲原係乙機關所屬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警正二階股長。嗣乙機關認甲有不 適任股長職務之事由,而將甲調任乙所屬第二救災救護大隊警正三階至 警正二階督察員(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 請附理由詳述:
申論題內容
⑵甲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救濟未果後,提起行政訴訟,是否 合法?(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