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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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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行政法#52935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一、甲向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申請發給建築許可,承辦人審 查甲之申請案後,認為要件不符,乃駁回甲之申請,但駁回函件並無救濟教示之記 載。問:
⑵若建管處核發給甲建照,但載明甲雖可立即動工興建房屋,附款要求甲於房屋建 造完工前應於建築基地周圍建造擋土牆,若甲蓋好房屋後遲遲不建擋土牆,建管 處得如何處理?(15 分)
相關申論題
⑴若建管處駁回甲之申請案本屬合法、適當,甲得否主張該行政處分欠缺教示記載 而提起訴願請求撤銷之?(10 分)
#192202
二、行政機關將所屬公務員甲從總務科調至檔案室,並要求甲於上班時間不得使用辦公 室之電腦上網。若甲不服此項工作調整,得如何請求救濟?若甲因上班時間使用電 腦上網購物被主管查獲,甲在年終考績時被評為丙等,問:甲若不服考績得如何救 濟?(25 分)
#192204
三、某日豪雨不斷,甲縣政府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改為中央氣象署)之預報,認為乙鄉之丙村有發生土石流之立即危險,縣長乃下令要求全村之居民 A、B、C 等150 人撤離家園,其中 A 等 50 人拒絕離開,問:甲縣政府對 A 等得採取如何處置?若事後因降雨並未如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所預測而未發生土石流,A、B、C 等 150 人向甲縣政府請求國家賠償,經甲縣政府拒絕賠償,A、B、C 等 150 人乃向法院訴請甲縣政府應賠償其每人一萬元。問:A、B、C 等 150 人之訴是否合法有理由?(25 分)
#192205
四、若甲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申請發給電子遊樂場之營業執照,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於審 議程序進行中,應適用之相關法律業經立法院修正,依新修正之規定,一律禁止新 設電子遊樂場,然而依舊法之規定,甲之申請符合法律之規定,問:臺北市政府商 業處應如何處理甲之申請案?(25 分)
#192206
四、若甲市政府所屬警察局在居民 A 之商店門口劃設紅色標線。問:A 若不服,得否救濟?(25 分)
#543579
三、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下稱氣象署)對北部某山區發布豪雨預報,並作出防範土石流之嚴重警告。因氣象署之預報,甲鄉公所廣播要求 A 村之居民當天應全部立即撤離至鄉公所避難,問:防範土石流之嚴重警告以及 要求撤離避難各自之行為性質為何?若土石開始崩落,但居民 B 不願意離家避難,鄉公所應如何處置?若居民 C 因購買防災物品花費數萬元, 但後來雨勢卻很小,且無土石流,得否向氣象署或鄉公所請求國家賠償?(25 分)
#543578
二、甲任教於 A 國立大學,因教學不力、上課離題、全無著作、經常遲到早退,屢次遭學生與家長檢舉,經 A 國立大學相關教評會議決議不予續聘,A 國立大學就此不續聘決定送教育部核准,另通知甲於次學年度不再續聘。問:A 國立大學對甲之不續聘通知性質為何?若甲對教育部之核准不服,應如何救濟?(25 分)
#543577
一、甲住宅管理機關就新建社會住宅辦理出租,依法對外公告招租,且以屬中低收入戶之居民為限。居民 A 經審查被認定資格不符,問:A 如不服,得如何救濟?若居民 B 依規定辦理承租,其後違規轉給他人居住而遭終止租約,並被限期搬離,問:B 如不服,得如何救濟?(25 分)
#543576
二、丙為丁地方檢察署所屬實任檢察官,其民國 111 年年終職務評定案,經丁地方檢察署 111 年第 1 次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下稱職評會)審議, 考量直屬主管與主管首長之考評紀錄以及其差假與處分紀錄後,評定結 果為「未達良好」 。丙不服,經提起復審程序後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主張評定程序違法,該程序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且評定結果應敘明理由。請問:此項主張有無理由?(25 分)參考法條: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職務評定種類如下:一、年終評定:指對同一評定年度任職 滿一年者,評定其當年 1 至 12 月任職期間之表現……」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1 款規定: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設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職掌如下:一、初評檢察官職務評定事項。」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職務評定審議會初評議案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評人、有關人員或其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513300
一、警察甲與乙執行毒品查緝勤務時,查詢人民丙所駕駛之車主資料發現丙 有毒品案件前科,故攔停丙查證身分,要求丙將口袋內物品取出檢查。 丙於提出身分證件與口袋內容物後,主張其非車主,並當場請求警察甲與 乙開立並交付警察行使職權之民眾異議紀錄表,遭警察甲與乙拒絕不提 供。請問:丙得否以及以何種行政訴訟類型請求提供異議紀錄表?(25 分)參考法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513299
相關試卷
114年 - 114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行政法#127668
114年 · #127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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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行政法#12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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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08580
111年 - 111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行政法#108539
111年 · #108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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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01679
109年 - 109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行政法#87077
109年 · #87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