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甲與乙執行毒品查緝勤務時,查詢人民丙所駕駛之車主資料發現丙 有毒品案件前科,故攔停丙查證身分,要求丙將口袋內物品取出檢查。 丙於提出身分證件與口袋內容物後,主張其非車主,並當場請求警察甲與 乙開立並交付警察行使職權之民眾異議紀錄表,遭警察甲與乙拒絕不提 供。請問:丙得否以及以何種行政訴訟類型請求提供異議紀錄表?(25 分)參考法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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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異議紀錄表:定性-行政處分(J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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