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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20470
科目: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必須客觀上存有使用槍械之情勢」乃警察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使用槍械之要件。其內涵包括「必須客觀上存有使用槍械之情狀」、 「必須得以使用槍械之客觀情狀現仍存續中」及「必須客觀上有相當理 由足認為有使用槍械之必要」三者。於判斷是否具備其中「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使用槍械之必要」要件時,應考量之因素為何?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就此有何要求?(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何大游

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客觀有相當理由足認有使用槍械必要應考量之因素:「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足認」指有客觀事實可依選輯判斷是否有法定情形存在,藉此決定此時若未使用槍械即無法防止危害發生,而非僅屬使用槍械者主觀上臆測

(二)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客觀認定具使用槍械急迫狀態之考量因素:
1.依該規範第三點: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槍械,應就現場所認知之全般情況,審酌下列情形綜合判斷:
(1)使用對象:暴力行為或犯罪危害程度、持有武器或危險物品種類、有無使用酒類或毒品、當時心理及精神狀態。
(2)現場參與人數多寡
(3)現場人、車及建築物等密集程度。
(4)使用其他非致命性武器或攔截圍捕等替代方式之可行性。
2.依該規範第五點: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鳴槍制止:
(1)發生暴力犯罪且持續進行時。
(2)群眾聚集挑釁、叫囂、互毆或意圖包圍警察人員,情勢混亂時。
(3)犯罪嫌疑人意圖逼近、挾持、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或有其他不當舉動時。
(4)犯罪嫌疑人意圖駕駛交通工具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或駕駛行為將危及其他人、車時。
(5)犯罪嫌疑人持有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避從時。
(6)警案人員防衛之重要設施有遭受危害之虞時。
(7)其他治安事件於警察人員或他人有遭受危害之虞時。
3.依該規範第六點: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行射擊:
(1)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2)有理由認為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不及時制止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
(3)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之犯罪嫌疑人拒捕脫逃,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
(4)意圖奪取警案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
(5)其他危害警案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情況急迫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