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客觀有相當理由足認有使用槍械必要應考量之因素:「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足認」指有客觀事實可依選輯判斷是否有法定情形存在,藉此決定此時若未使用槍械即無法防止危害發生,而非僅屬使用槍械者主觀上臆測
。
(二)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客觀認定具使用槍械急迫狀態之考量因素:
1.依該規範第三點: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槍械,應就現場所認知之全般情況,審酌下列情形綜合判斷:
(1)使用對象:暴力行為或犯罪危害程度、持有武器或危險物品種類、有無使用酒類或毒品、當時心理及精神狀態。
(2)現場參與人數多寡
(3)現場人、車及建築物等密集程度。
(4)使用其他非致命性武器或攔截圍捕等替代方式之可行性。
2.依該規範第五點: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鳴槍制止:
(1)發生暴力犯罪且持續進行時。
(2)群眾聚集挑釁、叫囂、互毆或意圖包圍警察人員,情勢混亂時。
(3)犯罪嫌疑人意圖逼近、挾持、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或有其他不當舉動時。
(4)犯罪嫌疑人意圖駕駛交通工具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或駕駛行為將危及其他人、車時。
(5)犯罪嫌疑人持有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避從時。
(6)警案人員防衛之重要設施有遭受危害之虞時。
(7)其他治安事件於警察人員或他人有遭受危害之虞時。
3.依該規範第六點: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行射擊:
(1)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2)有理由認為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或以暴力、交通工具等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不及時制止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
(3)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之犯罪嫌疑人拒捕脫逃,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
(4)意圖奪取警案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
(5)其他危害警案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情況急迫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