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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14826
科目: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為避免警察權力過於集中,而有過度干預人民基本權之虞,因此警察法學中發展出所謂的「警察補充性原則」 。試述此原則之意義內涵以及在警 察職權行使法中之具體規定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儒

〈二〉(一)「警察補充性原則」之意義內涵:
                      社會生活帶來有害的影響之危險或障害,依該危險或障害之性質,法律上、制度上將處理該危險或障害之第一次的權限,歸屬於具有歸屬於具有專門知識的其他國家機關之場合,警察權不得立即地、直接地介入該等危害或障害。警察權介入此種危害或障害,以第一次的處理機關無法適時適切地處理該危險或障害;為保護被害者,警察機關之介入係出諸不得已;法律設有警察機關輔助第一次的處理機關事務規定之旨的場合為限,此即所謂警察補充性原則。
                      警察補充性原則乃與做為作用法上原則之「警察權界理論」全然不同之組織法上原則。但有另外學者以為,補充性原則不僅是組織法權限分配的問題,也是執行上之補充。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2項,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能制止或排除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