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直轄市為保障該市外送員之安全與職災權益,由該市乙議會制定「甲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由該市之丙市政府 公告施行。該自治條例第 5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 業者成立提供外送服務之契約後,外送平台業者應以自己之費用,為所 屬外送員提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同自治條例第 10 條復規定:「外送 平台業者違反第 5 條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 以下罰鍰。」
嗣經民眾檢舉,戊外送平台業者有未依系爭規定以自己費用為其外送員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情事。該市政府丁勞工局經查證屬實後,遂根據上開自治條例第 10 條規定,對戊裁處新臺幣 8 萬元罰鍰。戊不服,經訴願未果後,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於審理本件訴訟事件時,認為系爭規定涉及保險法制之商事法律,根據憲法第 107 條第 3 款規定,為「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甲 市無自治立法權限;系爭規定違反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規定, 理應無效,行政法院可消極不予適用。縱使系爭規定屬於勞工安全衛生 之地方自治事項,甲市享有自治立法權限,但要求戊以自己費用為其外 送員投保所定之保險種類,限制戊之營業自由,應有中央法律或其授權 之法規命令為依據;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中央保 險法與勞動法等,皆無課予外送平台業者相關義務之規定,系爭規定乃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基此,行政法院遂判決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丁勞工局不服,提起上訴。又原審判決經媒體報導後,行政院察覺系爭 規定確有牴觸憲法第 107 條規定之情事,遂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 項 規定,將其函告無效。試問:
參考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 條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五、關於勞工行政事項如下:……(二)直轄市 勞工安全衛生。……
第 30 條
(第 1 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牴觸者,無效。……(第 4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2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 之規定。
第 5 條第 1 項 本法所稱汽車,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第 6 條第 1 項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
第 9 條第 1 項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依第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 費義務之人。
第 11 條第 1 項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保險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 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
(第 1 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 2 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第 3 項) 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⑵行政法院認為縱使強制戊以自己費用,為其外送員投保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屬於勞工安全衛生之地方自治事項,但在無中央法規授權下,系 爭規定逕自課予外送平台業者上開義務,係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院 之見解有無理由?(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