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告發人對檢察官所為之緩起訴不服,得否提起再議?
1.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56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2.告發人並非上述規定所定之主體,故告發人不得對檢察官所為之緩起訴處分提起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