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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73520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因參加歌唱大賽,希望讓自己看來更年輕而具有優勢,竟變造身分證 上之年齡報名參賽,惟此事被其他競爭者發覺,遂向地檢署告發。檢察 官偵查後,認為甲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 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 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之變造特種文書罪,但因甲素行良好且無前科,於偵查中亦坦承 不諱,表現得深具悔意。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⑵請問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如告發人對檢察官所為之緩起訴不服, 得否提起再議?(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二)告發人對檢察官所為之緩起訴不服,得否提起再議?

1.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56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2.告發人並非上述規定所定之主體,故告發人不得對檢察官所為之緩起訴處分提起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