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高先生在民國 108 年 6 月成立信託契約,將其位於新北市之商業用土地
(公告現值為 800 萬元)做為信託財產,委託王會計師(受託人)管理
10 年。除每年土地之孳息的受益人為高女士(高先生之女)之外,並約
定於民國 118 年 6 月(信託契約 10 年期滿時),以高女士為該土地之歸
屬權利人。請問依現行稅法之規定:
⑵那一個年度應依法報繳土地增值稅?且該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為何人?(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土地增值稅應在財產實際申報移轉登記年度才要申報繳納,此題說118年才給高先生之女(以下簡稱高女),故應在118年申報。
而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若為有償移轉(例:買賣、交換)那就是原所有權人繳 若是無償移轉(例:贈與)為取得所有權人繳 若是信託關係存續中自應是受託人繳 信託契約移轉予其他歸屬權利人時應是該歸屬權利人繳(當作幫各位複習囉)此題應是無償移轉由取得權利人繳納,故為高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