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樓上大大分享,小弟補充:
行政罰法第16條規定,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準用之。設有代表人D之非法人團體C準用行政罰法第15條之規定。
處罰D的法條依據應為行政罰法第15條第二項,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另外
實際違反行政罰上義務之人E因行政罰法第7條第二項,受雇人之故意或過失推定為非法人之社團C的故意或過失再依同法第15條第二項代替行為人負責,故僅處罰社團C.而不罰實際行為之受雇人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