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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0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99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社會工作師律師#27464
科目: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9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為某警察局警務員,於民國 94 年 5 月間,因涉嫌犯貪污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內政部警政署隨即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以甲「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為由, 將甲予以免職。甲不服,依法循序提起行政爭訟,遞遭無理由駁回確定。嗣甲涉嫌貪 污之案件,於 99 年 8 月獲判無罪確定。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⑵行政機關亦在 99 年 8 月知悉甲之刑事判決結果,並欲依刑事判決內容主動變更 先前所為之免職處分,請問此舉是否可行?(12 分)
 參考法條: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 警察人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情事之一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部分內容):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 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