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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係 C 大學專任教授,於聘任期間以自己名義將「用於將上皮幹細胞展
開在羊膜上的方法以及所得之移植物」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
智慧財產局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 166475 號專
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 C 大學以甲非系爭專利之申請權人,對之
提起舉發,案經智慧財產局以舉發事由所引用條文有誤,本案應屬「專
利申請權為共有,未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逕行變更舉發事由,並作
成「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甲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
為撤銷原處分,並發回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另為適法處分之決定,C
大學不服,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認為關於專
利權歸屬問題係屬私權紛爭。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