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提起舉發案,以證據 A 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經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審定具有新穎性,舉發不成立。於行政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 乙另提出新證據 B 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認定證據 B 仍不足以推翻系爭專利之新穎性。其後,丙就同一專利 另外提起舉發案,以證據 A、B、C 主張系爭專利不具備新穎性與進 步性。請附具理由說明 A、B、C 之中有那些證據,對於那些事實有 一事不再理之適用,不得再為舉發?(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