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
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21條(調解不成立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
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
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
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21條(調解不成立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
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
經調解委員主席招集會議,連續2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
未做成調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