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公司於民國 100 年成立,僱有員工 210 人,並組有企業工會。近期因業務緊
縮,而欲進行裁員解僱勞工。請回答下列問題:
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視為調解不成立之情形有哪二種?(4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
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21條(調解不成立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
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
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21條(調解不成立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
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
詳解
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
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21條(調解不成立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
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
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21條(調解不成立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
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
詳解
經調解委員主席招集會議,連續2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
未做成調解方案
未做成調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