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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稅務法規概要#79074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我國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相差甚鉅,為調節兩稅 稅率差距,稅法對於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有另行加徵營 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即一般所稱之「保留盈餘稅」。請根據所得稅法 現行規定,回答下列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⑶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第 2 項列有 8 款可自⑴之基準減除項目,列舉 其中 4 項回答。(12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黃娟娟
一、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二、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三、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四、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七、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