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預算法第22條規定:「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預算法§64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預算法
§70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1)第一預備金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 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2)第二預備金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 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A.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B.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C.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