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請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

⑷依海商法第 112 條之規定,於計算共同海損各被保存財產之分擔價值時,除需以 航程終止地或放棄共同航程時財產之實際淨值為準外,仍應另加計共同海損之 補償額,請說明應另加計「共同海損之補償額」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