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私立學校法第 36 條規定,透過教育部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捐贈金額不在此限。
1.「個人」捐贈給「不特定」之私立學校,其可由所得扣除之捐贈限額「不設限」。若捐贈為「指定」之私立學校,其所得扣除之捐贈限額為20%。
2.「營利事業」捐贈給「不特定」之私立學校,其可由所得扣除之捐贈限額「不設限」。若捐贈為「指定」之私立學校,其所得扣除之捐贈限額為10%。
人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其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但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或學校法人者,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個人透過私立學校指定某間學校 計算方式綜合所得稅總額*100% 全額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