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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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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法院組織法#78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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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三、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增訂大法庭新制, 試論述其:
⑷大法庭裁定之效力、性質。(8 分)
其他申論題
二、所謂「法庭警察權」之法律依據為何?(5 分)並試論其目的(5 分) 及其行使之手段(15 分)為何?
#321710
⑴組織架構及裁判事項。(8 分)
#321711
⑵提案主體及提案理由。(18 分)
#321712
⑶大法庭如何審理?(8 分)
#321713
⑸新制施行前之判例及決議如何處理?(8 分)
#321715
⑴ A 國主張應將 C 島嶼的主權問題提交國際法院(ICJ)來做裁判,試 從國際法院的管轄規範分析本案是否或於何種情況下可以成立?(10 分)
#321716
⑵ A 國於提起訴訟時,對於 C 島嶼主權的歸屬乃主張該島嶼係「先占」 (occupation),試問以此主張的法律前提與要件為何?(10 分)
#321717
⑶ B 國否定 A 國的主張,並提出對於 C 島嶼之主權取得乃基於「時效」 (prescription),試問以此主張的法律前提與要件為何?(5 分)
#321718
⑴國際貨幣基金(IMF)、國際復興開發銀行(World Bank)、世界貿易 組織(WTO)三者在原始會員及新加入會員的資格規定上分別為何? (15 分)
#321719
⑵國際貨幣基金(IMF)、國際復興開發銀行(World Bank)、世界貿易 組織(WTO)三者在會員的決策模式上有何不同?(10 分)
#32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