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機構所發檢查結果通知書之全部內容公告者,應公告於場所:(一)事業單位管制勞工出勤之場所。(二)餐廳、宿舍及各作業場所之公告場所。 (三)與工會或勞工代表協商同意之場所。違反規定單項內容公告者,應公告於違反規定之機具、設備或場所。事業單位對前項檢查結果,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七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