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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人事行政、運輸營業:行政法#4840
科目: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從行政組織法之角度說明我國地方自治團體之法律地位與性質,並說明其自治權之來源依據為何?(10分)當中央與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各級地方自治團體間發生權限爭議時,其解決途徑為何?(1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Zayn Wu

我國地方自治團體之法律地位與性質 地方自治團體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 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第 14 條「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 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第 3 條&第五條「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省劃分為縣、市 (以下稱縣 (市) ) ;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 (以下鄉 (鎮、市) ) 。 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 (市) 設 縣 (市) 議會、縣 (市)政府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 村、里 (以下稱村 (里) ) 以內之編組為鄰。」 鄉 (鎮、市) 設鄉 (鎮、市) 民代表會、鄉 (鎮、市) 公所,分別為直轄 市、縣 (市) 、鄉 (鎮、市)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直轄市、市之區設區公所。 村 (里) 設村 (里) 辦公處。